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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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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一)统考生(含农民工考生)
网上报名:8月30日9时至9月4日16时(期间22:00至次日6:00系统维护),逾期不再受理。
查看审核结果:9月13日上午9:00发布审核结果,考生可登录系统查看。
审核通过的考生,可网上交费。未通过审核考生,于9月13日至9月15日,根据系统提示网上修改报名信息或现场交验材料(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现役军人考生需现场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审核。9月16日12时前,考生再次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审核未通过考生不再受理报名。
网上交费:审核通过的考生,于9月16日16时前进行网上交费,逾期不再受理。已进行网上交费的,不予退费。
考生交费成功后,可自行下载《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报名信息表》。
(二)免试生
网上报名:8月30日9时至8月31日16时(期间22:00至次日6:00系统维护),逾期不再受理。
现场核验材料:9月3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至9月4日(上午9:00至12:00),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审核点核验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通过免试资格审核的人员,可于9月4日16时前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考生号。未通过免试资格审核的人员,可于9月4日16时前登录报名系统选择“统考生”继续报名。
(三)现场核验材料相关要求
1.免试生。完成网上报名后,需于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审核点核验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2.系统提示需到现场核验材料的统考生(含农民工考生)。根据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操作后,需于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到所选考区内任一审核点核验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其中,现役军人考生需现场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所在部队团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为驻冀部队现役军人)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修改报名信息相关要求
如需修改报名信息,考生须在报名系统中点击“重新填报”按钮进行操作。点击“重新填报”并“确定”之后,需再次点击“保存提交”,完成网上报名流程。不进行保存提交操作,所报考信息无效。如未按要求完成操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二、报名材料上传要求
(一)身份证件
所有考生均需上传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不能报名。
(二)准考证照片
1.照片要求
应为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白底)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不小于480像素(宽)×640像素(高),文件不超过6M,文件类型为jpg格式。照片人像须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头部占照片尺寸约2/3。
2.注意事项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身份核验、上传学信网录取照片使用。
(1)照片人像不得佩戴饰品,不得佩戴可能遮挡眼部、面部特征的粗框眼镜。照片人物表情不得过于夸张。
(2)照片人像应尽量着正装,不得着制式服装(不得佩戴职业徽章),服装颜色应与照片底色有所区别。
(3)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4)照片不得进行拉伸、美化等操作,确保人像清晰、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否则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
(5)照片底色为纯白色,不得有其他颜色或异物,如线条,缝隙,阴影等。
(6)照片没有附加(或PS)文字、字符。
因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三)照顾加分材料
1.申请照顾加分考生(其中25周岁以上、少数民族考生以公安部门数据为准,不需单独上传证件),需在报名系统上传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明)。
2.申请原贫困县照顾加分考生需上传户口簿(本人页)。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需上传退出现役证原件、自谋职业证或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自主就业证明(退出现役证、自谋职业证拍到一张上传或退出现役证、自主就业证明拍到一张上传)。
(四)其他材料
1.在我省工作或居住的外省籍考生,需上传《居住证》(不含居住登记凭证)。无《居住证》或《居住证》不在有效期的考生不能报名。
2.未满18周岁考生,需上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含毕业证明书)。
上述(一)至(四)项材料,报名系统仅支持JPG格式上传,大小不超过6M,要求边框完整,字迹清晰,亮度均匀,文字正向显示。上传的报名材料务必真实、准确、有效,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其他
其他有关规定,请到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成人高考”栏目下浏览“2022年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报名公告”等相关内容。
 ;四、省市考试机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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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机构名称 | 咨询电话 |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 0311-66007133 |
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 | 0311-87043809 |
唐山市教育考试院 | 0315-2821755 |
秦皇岛市教育考试院 | 0335-3880990 |
邯郸市教育考试院 | 0310-3113963 |
邢台市招生考试院 | 0319-2235883 |
保定市教育考试院 | 0312-5078374 |
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 | 0313-8062106 |
承德市教育考试院 | 0314-2131526 |
沧州市教育考试院 | 0317-3170770 |
廊坊市教育考试院 | 0316-5908650 |
衡水市教育考试院 | 0318-2123691 |
定州市招生办 | 0312-5532893 |
辛集市招生办 | 0311-83399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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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币2022年河北省成人高校考试招生
考生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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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参加2022年成人高校招生的考生,本人作如下承诺:
1.我已阅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内容,保证自觉遵守。
2.保证本人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报名材料真实、准确,上传的准考证照片符合河北省成人高考照片采集要求。
3.保证按照河北省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自身健康状况监测。
保证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处理,本人承担取消报名资格、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学籍等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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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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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入学资格的,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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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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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要)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